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
查看详细 >>遴选一批基础较好的县区通过先行创建率先实现义务教育质量均衡发展。完善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指导各地做好自评和复核。稳步推进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实施普通高中内涵建设行动,促进质量特色发展。扩大质量高中教育资源。深入挖掘质量普通高中校舍资源潜力,增加学位供给,并结合实际优化招生计划安排,有序扩大质量普通高中招生规模。通过区域内集...
查看详细 >>在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牵头,联合相关市直部门共同建立市级科学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各单位、部门之间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凝聚科学教育共识,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科学教育作为“双减”宣传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
查看详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查看详细 >>开展实验教学评价。科学运用考试评价方式,在综合学生日常实验教学活动参与情况评价的基础上,持续做好初中毕业生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招实验操作考试信息技术应用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8〕811号)要求,确保按省统一规划,积极推动信息技术手段在中招实验操作考试中的应用;积极探索小学实验能力考核评价机...
查看详细 >>适应因地制宜推进职普协调发展要求和人民愿望,新建和改扩建一批质量普通高中。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建设一批具有科技、人文、外语、体育、艺术等方面特色的普通高中,积极发展综合高中。支持一批基础较好的地区和学校率先开展特色办学试点,在保证开齐开好必修课程的基础上,适应学生特长优势和发展需要,提供分层分类、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形成体现学校办学...
查看详细 >>涵盖了基础的教师演示和学生分组实验活动,包括观察、测量、探究、模拟、设计、编程、制作、种植、养殖、参观、调查、考察、试验等丰富多样的实践活动形式,并采用适当的活动形式将我国先进科学技术文化、、经济战略、生命安全与健康等重大教育主题融入科学与技术等实践教学,为将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奠定实践基础。《基本目录》...
查看详细 >>第八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个月。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个月。对备案...
查看详细 >>强化中小学生基础科学教育普及,培育学生科学意识和创新能力,挖掘科技创新拔尖人才,对表现的学生赋予市级“少年科学家”称号。举办全市中小学科学教育展演或科技节活动,展示科学教育成果。鼓励开展科学教育特色示范校、示范班的创建。充分利用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和乡村学校少年宫等资源,面向中小学生进行科学教育。搭建科学教育交流平台。搭建中小学科学教育交流...
查看详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
查看详细 >>第三条购买***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第四条个人不得购买***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
查看详细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经销单位和经销自产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单位。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运输”,是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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